导言 导言中申明了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违反人权事实,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框架,提供了关键术语的解释。
广泛享有的人权,在法律面前的反歧视与认同:原则1至3,规定了人权的广泛性,广泛人权的非歧视应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该得到认同的原则。
例如:“同性恋非法化”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反歧视的国际权利条约(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决议)。
人类与个人安全的权利:原则4至11涉及到生命基本权,免于暴力与折磨,隐私,获得正义和免于随意拘留的权利。
例如: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原则12至18规定了在广泛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基础上反歧视的重要性,这些权利包括就业、居住、社会安全、教育和健康等方面。
例如:
言论、建议和集会的权利:原则19至21强调自我表达的自由,包括表达性别认同和性倾向,也包括以和平的方式参与公共集会和事件,联合社区的其他人士。
例如:
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推动平等的和平集会遭到当局的禁止,参加集会的人遭到警察和极端的民族主义者的骚扰与胁迫,他们叫嚣着这样的口号“我们来政治你们这些同志”,“我们将像希特勒对待犹太人一样对待你们”(见联合国关于当代各样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以及相关的偏狭特别报告人的报告)。
行动自由和寻求庇护的权利:原则22和23强调了个人寻求庇护,免予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迫害的权利。
例如:
参加文化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原则24至26强调了参与家庭生活、公共事务和社群文化生活的权利,不得有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例如:
人权捍卫者的权利:原则第27条认可辩护与促进人权的权利,反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人权捍卫者。
例如:
申请救助与问责的权利:原则的第28和29条确认了保留追究侵权者责任的权利的重要性,并确保向侵权者索取适当经济赔偿的权利。
例如:
联合国的人权高级专员开始关注“对同性恋/跨性别/双性恋人群暴力侵犯免罪”和“国家有责任提供有效保护”的问题。高级专员提到,“将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人群排斥在保护之外明显是违反了国际人权法,也违反了我们界定的基本的人性标准”。
进一步建议:《日惹原则》向国家人权机构,专业团体,基金会,非政府组织,人权高级专员,联合国机构,缔约团体,特别程序和其他机构提出了16条进一步的建议。
例如:
原则认可各参与者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并将这些标准与他们的工作结合。2006年12月1日,联合国4个地区的54个国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上发表了一项联合声明,声明督促人权理事会应该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违权行为给予应有的重视,评价了这些地区市民社会的工作,号召启动特别程序和法律实体来持续地一同来解决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违反人权行为。随着申明得到认可,《日惹原则》认定有效地人权保护是所有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