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第二届在国际人权法、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等领域的专家[SB1]
前言
回顾2006年11月通过的《日惹原则》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并在序言中提到,《日惹原则》必须依赖于国际人权法的现状,并且需要定期修订,以便考虑到法律的发展及其所适用的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特殊生活和经验的变化;
注意到自《日惹原则》通过以来,有关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议题的国际人权法和判例有了重大发展;
回顾《日惹原则》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定义;
理解“性别表达”是指每个人通过外表——包括衣着、发型、配饰、化妆品——以及举止、言语、行为模式、姓名和个人参照等呈现性别,并进一步注意到性别表达与一个人的性别认同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注意到《日惹原则》将“性别表达”包涵在性别认同的定义之中,因此,所有涉及到对性别认同的保护也应包括对性别表达的保护;
理解“性特征”是指每个人与性有关的身体特征,包括生殖器和其他性与生殖解剖、染色体、激素和从青春期开始出现的第二身体特征;
注意到“性特征”作为防止人权侵犯的明确依据,是从国际判例中演变而来,承认《日惹原则》适用于以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为依据,也同样适用于以性特征为依据;
包括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案例之中的,可以是实际的、认知的和具其特征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案例;
认识到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别特点的个人和群体的需求、特点和人权状况彼此不同;
注意到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是彼此有别又相互交叉的歧视原因,而且它们可能并且通常会因为其他方面的歧视而变得更加复杂,包括种族、族群、原住民、性、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和社会状况、出生、年龄、残疾、健康(包括艾滋病毒状况)、移徙、婚姻或家庭状况、作为一名人权捍卫者或其他身份;
注意到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表现为一系列多种相互关联和反复出现的形式,出现在各种私人或公共领域,包括以技术为媒介的环境中,并且在当代全球化的世界中,它超越了国界;
认识到基于对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既有个人的也有集体的层面,针对个人的暴力和歧视行为也是对人类多样性的攻击,对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的攻击;
承认下述“附加原则”、“国家义务和建议”是以国际人权法的现状为基础,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以便考虑到法律、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及其所适用的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特殊生活和经验的变化;
经由专家协商,于2017年9月18日至20日在瑞士日内瓦进行专家会议之后,在此对这些原则予以通过,并藉此:
肯定2006年原始29条《日惹原则》持续有效;
声明这些附加原则、国家义务和建议是对原始《日惹原则》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