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
每个人,无论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如何,都有权获得国家保护,免受由政府官员或任何个人或团体施加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
各国应当:
A. 恪尽职守,防止、调查、起诉、惩罚那些造成歧视、暴力和其他伤害的肇事者,不管是国家行为者还是非国家行为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B. 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包括任何倡导仇恨,煽动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敌意或暴力的行为,不论这些行为是由公共部门还是由私营部门和个人所为;
C. 统计和调查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的程度、原因和后果,以及预防伤害发生、起诉肇事者、赔偿受害者方面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 鉴别有哪些态度、信仰、习俗和实践使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得以长期存在,它们的性质和程度如何,并报告在消除这类伤害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E. 制定、实施和支持教育及公共信息计划,以促进人权并消除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偏见;
F. 确保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进行有关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敏感性培训;
G. 确保法律在打击强奸、性侵犯和性骚扰方面保护所有人,不论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
H. 为那些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遭受强奸、性侵犯和骚扰、以及其他形式的暴力和伤害的受害者建立支持服务;
I. 确保对侵犯人权现象进行大力调查,若发现证据,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若被定罪,则予以适当的处罚;
J. 确保那些由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遭受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申诉程序和救济,包括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