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享有与信息和通讯技术有关的人权
每个人上网时都享有与离线状态同样的权利保护。每个人都有权使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通讯技术,免受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暴力、歧视或其他伤害。安全的数字通信,包括使用加密、匿名和假名工具,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必要条件,尤其是生命权、身心健全权、健康权、隐私权、正当程序权、见解和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各国应当: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享有普遍的、可负担的、开放、安全、可靠和平等的信息和通讯技术,包括互联网,不受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
B. 确保所有人,无论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都有权通过信息和通讯技术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包括涉及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信息和思想;
C. 确保对获取和使用信息通讯技术以及互联网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且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而有必要和适当的,不带有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
D. 尊重并保护数字通讯的隐私和安全,包括个人使用加密、假名和匿名技术;
E. 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限制——包括使用大规模或有针对性的监视,对获取个人数据的要求,或者是对使用加密、假名和匿名工具的限制——都是针对具体个案,并且是合理、必要和相称的,依据法律规定,用于合法目的,并有法院判令;
F. 采取措施,确保处理个人资料用于个人特征分析时,符合包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内的相关人权标准,并且不会导致歧视,包括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歧视;
G. 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技术和其他措施,包括确保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对私营部门问责,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力争预防、纠正并消除网上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对他人产生的仇恨言论、骚扰和与技术相关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