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38 (YP+10)

行使、保护、保存和恢复文化多样性的权利[SB1] 

每个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在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实践、保护、保存和恢复文化、传统、语言、仪式和节日,保护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有关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场所。每个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有权通过艺术创作、制作、传播、发行和欣赏、或各种方式和技术,表现文化的多样性,而不受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每个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起,有权基于以上这些目的寻求、接收、提供和使用资源,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各国应当:

A.  确保所有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人,在平等尊严和尊重所有人的基础上,有权实践、保护、保存和恢复文化表达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