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7的附加国家义务: 有关获得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各国应当:

J.  保护所有人在医疗保健环境中免受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歧视、暴力和其他伤害;

K.  确保个人在自愿、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性别肯定医疗保健;

L.  确保公共医疗体系提供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如果公共医疗体系不提供这样的医护,确保私人和公共医疗保险计划支付这类医疗保健的费用或报销这类费用;

M.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性暴力和生殖暴力,包括强迫婚姻、强奸和强迫怀孕;

N.  确保可以获得事先和事后防护,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O.  确保可以获得各种安全、负担得起且有效的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药具,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性与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P.  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可以获得优质的堕胎后护理,消除任何可能妨碍及时获得可负担且高质量堕胎服务的障碍,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Q.  没有当事人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不得披露艾滋病状况,以及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有关的个人健康和医疗信息,如性别肯定治疗;

R.  确保有关血液捐赠、配子、胚胎、器官、细胞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条款、规定或其他行政措施,不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S.  确保在医学课程和持续专业发展计划中涵盖有关性、生理、身体和心理多样性的正面资料,以及关于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者人权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