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2的附加国家义务: 有关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各国应当:

G.  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在必要时提供合适住所,以促进平等,消除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包括在教育、就业和获得服务等方面的平等与不歧视;

H.  确保不使用艾滋病状况为借口隔离、边缘化或排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人士,或阻止他们获得货物、商品和服务;

I.  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以自己认同的性别参加体育运动,只需满足合理、相称和非任意的要求;

J.  确保所有人都可以参加体育运动,不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受到歧视;

K.  根据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制定并通过立法、政策和其他措施,消除各种体育运动中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欺凌和歧视行为;

L.  打击根据性特征进行胎儿期选择的做法, 包括解决基于性、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歧视根源,并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产前性别选择之害处的意识;

M.  采取措施,解决基于性、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实施的相关产前治疗和基因改造技术的歧视态度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