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23的附加国家义务: 有关寻求庇护的权利 

各国应当:

D.  确保对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受迫害的合理担心,可以被接受作为获得难民身份的理由,包括因在某些国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别特点被定罪,而这种法律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或促成了一种不容忍的压迫性环境以及一种歧视和暴力的气氛。

E.  确保寻求庇护的人免受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包括在决定其申请和受理期间;

F.  确保没有人因为在为避免遭受迫害的情况下隐瞒或改变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被拒绝庇护;

G.  接受寻求庇护的人在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方面的自我认定,以此作为考虑其庇护申请的起点;

H.  确保寻求庇护的人不因其在第一次申请时没有提出他们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作为迫害的理由而拒绝其庇护申请;

I.  确保参与难民地位认定过程和接待条件管理的有关代理人,在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方面,受过敏感性、文化上适当的指导和培训;

J.  确保始终尊重寻求庇护者的尊严和隐私,包括仅在合法、合理、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记录当事人有关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信息,将这些信息安全保存,并禁止泄露给非直接参与难民鉴定过程的任何人;

K.  在确认寻求庇护者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方面,制定和执行若干评估其可信性的准则,并确保对这种评估是以客观和敏感的方式决定的,不受成见和文化偏见的影响;

L.  确保在评估寻求庇护者自我陈述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时,不使用不恰当的、侵入性的、不必要的或胁迫性的医疗或心理测试或证据;

M.  为寻求庇护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护理和咨询服务,承认其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特殊需要,包括涉及生殖健康、艾滋病信息和治疗、激素或其他疗法、及性别肯定治疗等方面;

N.  确保避免拘留寻求庇护者,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尽量缩短拘留时间;

O.  确保在拘留安置时,避免使在押者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被进一步边缘化,或使他们遭受暴力、歧视或其他伤害;

P.  确保单独监禁不用于管理或保护那些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面临歧视、暴力或其他伤害风险的人,如果不能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有效保护,应予以释放或提供替代拘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