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24的附加国家义务: 有关建立家庭的权利

各国应当:

H.  保护儿童免因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受到歧视、暴力或其他伤害;

I.  为出生时的儿童签发出生证明,反映父母自我界定的性别认同;

J.  在获得保存生育能力的方法上不得歧视,例如为任何人保存配子和组织,不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包括在荷尔蒙治疗或手术之前的不歧视;

K.  确保在代孕合法的情况下,代孕的提供不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