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社会成员和国际社会都有责任实现人权。因此,我们进一步建议:
Q. 国家人权机构应当确保在其计划和活动中就涉及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人权问题采取行动,将这些问题纳入其所有职能成为主流,包括申诉处理和人权教育方面,并促进在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包含具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人员;
R. 体育组织应当将“日惹原则”(2006年)和这些“补充原则”(2017年)以及所有相关的人权规范和标准纳入其政策和实践,尤其应当:
i. 采取实际步骤,创造参与体育运动和体育活动的友善空间,包括安装适当的更衣室,使体育界增加对在运动领域落实保护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群体反歧视法律的认识;
ii. 确保所有希望参加体育运动的人都能得到支持,无论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不受限制地参与,只需满足合理、相称、非任意的要求就可以按自己申明的性别参与运动;
iii. 取消或避免制定政策强制、胁迫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女运动员为了作为女性参与运动而进行不必要的、不可逆转且有害的体检、测试和/或程序;
iv. 采取措施鼓励公众尊重体育运动中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多样性,包括采取措施在体育赛事中消除仇恨言论、骚扰和暴力。
这些附加的原则、国家义务和建议反映了国际人权法在涉及到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者生活和经历方面的应用,不得将本文书中的任何条文解释为限制或以任何方式约束国际、区域或国家层面的法律或标准中所承认的这些人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