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建议

进一步的建议

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对人权的实现都负有责任,因此我们建议:

A.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签署这些原则,促进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实施,并将其纳入人权事务高级专 员办事处的工作中去,包括纳入现场工作中;

B.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认可这些原则,并以促进各国遵守这些原则为目的,对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 侵犯人权行为给予实质性考虑;

C.    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对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给予应有的注意,并将这些原则纳入 其各自任务规定的实施中;

D.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其第1996/31号决议,承认和授权那些旨在促进和保护不同性倾向或 性别认同者的人权的非政府组织;

E.    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大力将这些原则纳入其各自任务规定的实施中,包括纳入其判例法和国家报 告的审议中,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一般性评论或其他说明性文本,将人权法应用于不同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者;

F.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就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制定指导方针,以应对与人们的性倾向 或性别认同有关的保健需要,充分尊重其人权和尊严;

G.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将这些原则纳入其保护经历过或有充分理由恐惧基于性倾向或性别 认同的迫害的人的工作中,确保没有人在与接受人道主义援助或其他服务,或确定难民身份有关的事务上受到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H.    对人权做出承诺的区域和次区域政府间组织以及地区人权条约机构,应确保使提倡这些原则成为其 各种人权机构、程序和其他计划和动议实施其权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I.    地区人权法院应大力将那些与他们所解释的人权公约有关的原则纳入其就性倾向或性别认同问题发 展判例法的工作中;

J.    在全国、区域和国际各级致力于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在其各自具体权限的框架之内提倡对这些原则的 尊重;

K.    人道主义组织将这些原则纳入所有人道主义和救济工作中,避免在提供援助和其他服务中由于人们 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歧视他们;

L.    国内人权机构通过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来促进对这些原则的尊重,并将其纳入促进和保护不同性倾 向或性别认同者的人权的工作中;

M.    各类专业组织——包括那些医疗、刑事和民事司法及教育部门中的专业组织 ——审查其做法和 指导方针,以确保大力促进这些原则的实施;

N.    商业组织承认其在确保在关于自己员工的问题上尊重这些原则,以及在国内和国际一级提倡这些原 则方面的重要角色,并据此采取行动;

O.    大众传媒避免使用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提倡对人类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多样性 的宽容和接纳,并且围绕这些问题提高人们的认识;

P.    政府和私人资助者为促进和保护不同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者的人权而向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财 政援助。

这些原则和建议反映了国际人权法在不同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者的生活和经验中的应用,本文件所载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解释为约束或以任何方式限制这些人享有得到国际、区域或国家法律或准则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