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16

受教育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受基于和顾及其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人们平等获得教育,确保学生、员工和教师在教育 体系内得到平等的待遇,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    确保教育的目标是让每个学生的人格、天赋以及精神和身体能力向最充分发挥其潜能的方向发展, 并且回应所有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的需要;

C.    确保教育的目标是以理解、和平、宽容和平等的精神发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家庭 成员、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的尊重,考虑和尊重不同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

D.    确保教育方法、课程和资源适用于提高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理解和尊重,除其他外,包括对 学生、父母和家庭成员与之有关的特殊需要的理解和尊重;

E.    确保法律和政策为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员工和教师提供适当保护,使他们免遭学校环境 中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和暴力,包括欺凌和骚扰;

F.    确保受到这些排斥或暴力的学生不会因为保护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确保用参与分享的方式来识别和 尊重其最佳利益;

G.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教育机构中的纪律以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来执行, 不受基于学生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或有关其表达的歧视或处罚;

H.    确保每个人——包括已经在教育系统内受过这种形式的歧视的成年人——都能获得终身学习的机会 和资源,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