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18

免受医疗虐待

任何人都不应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被迫接受任何形式的医疗或心理治疗、疗程或化验,或被禁闭于医疗机构中。虽然这不符合任何分类法,但一个人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本身不是需要治疗、矫正或抑制的医学疾病。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充分保护人们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包括基于 对行为、外表或被认为的性别规范的陈规定型观念——无论是否源自文化——的有害医疗做法;

B.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在儿童没有做出符合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的充分、自由和知 情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行动中,儿童的最佳利益都应该成为首要考虑”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确保人们不因为试图给儿童强加一种性别身份而通过医疗程序对儿童的身体进行不可逆的改变;

C.    建立儿童保护机制,使任何儿童都不会因此受到医疗虐待,或有受到医疗虐待的危险;

D.    确保保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不接受不道德或非自愿的医学程序或医学研究,包括与艾滋病 毒/艾滋病或其他疾病的疫苗、治疗和杀菌剂有关的研究;

E.    重新审核并修订任何可能促进或帮助这种虐待,或以任何形式为这种虐待提供可能性的健康资助条 款或方案,包括发展援助性的方案;

F.    确保任何医疗或心理治疗或咨询不明示或暗示地将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当作要治疗、矫正或抑制的医 学疾病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