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19

意见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意见和表达自由的权利,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这包括通过演讲、行为举止、衣着、身体特征、选择姓名或任何其他方式来表达其身份或个性,以及不分国界地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包括关于人权、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人们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充分享受意见 和表达自由,包括接受和传播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与之有关的宣传合法权利、资料出版、广播、组织和参加会议、传播和获得安全性知识的自由,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     确保由国家管理的媒体的信息输出和组织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上是多元和非歧视的,确保这种 组织的员工招募和提升政策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上是非歧视性的;

C.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人们充分享受表达身份或个性的权利,包括通过演 讲、行为举止、衣着、身体特征、选择姓名或任何其他方式来表达身份或个性的权利;

D.    确保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的概念不被用来以歧视性的方式限制任何主张不同 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意见和表达自由的行使;

E.    确保意见和表达自由的行使不侵犯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的权利和自由;

F.    确保所有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平等享有获得信息和思想,以及参与公共讨论的机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