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权建立家庭,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家庭有各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任何家庭都不应受到基于其任何成员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建立家庭——包括通过获得收养和辅助生殖(包括 供精者授精)的机会来建立家庭的权利得到保障,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 确保法律和政策承认家庭形式的多样性,包括那些不由血统或婚姻来定义的家庭,并采取所有必要 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任何家庭都不会受到基于其任何成员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关于与家庭有关的社会福利和其他公共利益、工作和移民的歧视;
C.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所有有关儿童的行动中——无论是由公营或私营 社会福利机构、法庭、行政当局还是立法机构采取的行动——儿童的最佳利益应是首要的考虑事项,确保儿童或任何家庭成员或其他人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不会被认为与这一最佳利益不符;
D. 在所有有关儿童的行动中,确保有能力形成个人观点的儿童能够自由行使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这 些观点应该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应有的重视;
E.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承认同性婚姻或登记伴侣关系的国家中,同性已 婚或登记伴侣能够平等获得异性已婚或登记伴侣所能够获得的任何权利、特权、义务或福利;
F.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同性未婚伴侣能够平等获得异性未婚伴侣所能够获 得的任何义务、权利、特权或福利;
G. 确保只有在有意的配偶或伴侣自由和充分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结婚或结成其他法律所承认的伴侣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