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27

促进人权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在国内或国际上促进人权的保护和实现,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这包括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各种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的权利的活动,以及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规范和提倡对其的认可的权利。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为目的在于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包括与性倾 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权利——的活动提供有利的环境;

B.    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抗击那些攻击致力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的人权捍卫者,以及攻击不同性倾 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捍卫者的行动和运动;

C.    确保人权捍卫者——无论他们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以及所倡导的人权问题是什么——享有非歧视 性地接触和参加国内和国际人权组织和机构,并与之交流的机会;

D.    确保保护致力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的人权捍卫者免遭任何由其人权行动所导致的,由国家或非 国家行为者所做出的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歧视、压力或其他任何专横行为。应该确保给致力于任何此类问题的人权捍卫者以同样的保护,使其免遭基于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此类对待;

E.    支持承认和确认在全国和国际层面上促进和保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的人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