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该给予人道和尊重其与生俱来的人格尊严的待遇。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是每个人的尊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各国应该:
A. 确保在拘留地点的安置不会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使一个人被进一步边缘化,或使他们面临暴 力、虐待或身体、精神或性虐待的危险;
B. 向监禁中的人提供足够的获得适合其需要的医疗保健和咨询的机会,认识到人们基于性倾向和性别 认同的特殊需要,包括生殖健康,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和治疗的机会,获得荷尔蒙治疗或其他治疗的机会,以及在希望的情况下获得性别再造手术的机会;
C. 在可能的程度上,确保所有犯人参与决定适合其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拘留地点;
D. 对所有因为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易于遭到暴力和虐待的犯人提供保护措施,确保在合 理可行的范围内,这种保护性措施不会使对他们的权利的限制比普通犯人更大;
E. 在允许配偶探视的情况下,确保所有犯人和被拘留者在平等基础上获得配偶探视,无论其伴侣的性 别如何;
F. 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包括致力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领域的组织——对拘留设施提供独立监督;
G. 为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所有与拘留机构有关的公私部门官员举办关于国际人权标准与平等和非歧视 原则——包括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