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20的附加国家义务: 有关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各国应当:

F.  尊重和保护那些以促进所有人的权利,包括促进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权利为目的的社团,并协助它们的成立;

G.  确保那些促进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人权的社团可以寻求、接收和使用来自个人、社团、基金会或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政府、援助机构、私营部门、联合国和其他国内外实体的资金和其他资源;

H.  确保对社团登记的要求和程序(若这些要求和程序确实存在)不对社团登记构成负担或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包括以道德和公共秩序为理由的负担或限制;

I.  确保结社自由权同样适用于未登记的社团,包括那些从事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议题有关的组织;

J.  采取积极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措施,以便那些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被边缘化且处于弱势的群体可以克服具体困难,享有结社自由;

K.  采取积极措施,保护那些为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方面而被歧视者提供服务的人士或机构的结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