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31 (YP+10)

获得法律承认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承认,而无需提及、指定或披露自己的性、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无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如何,人人都有权获得身份证件、包括出生证明。每个人都有权改变这些文件中包含性别资料的信息。

各国应当:

A.  确保官方身份证件仅包含法律要求的相关、合理和必要的个人信息,以用于合法目的,因此在登记身份证件(包括出生证明、身份证、护照和驾驶执照等)以及法人资格时,取消有关性和性别的部分。

B.  确保每个人可以通过快速、透明和方便的机制,按自主意识改名,包括改为性别中立的名字;

C.  当性或性别继续用于登记时:

       i.     确保有一个快速、透明和方便的机制,在法律上承认和肯定每个人自我届定的性别认同;

     ii.     提供多种性别标记选项;

    iii.     确保每个人在改变自己的姓名、法定性或性别时,无须以符合资格标准作为先决条件,诸如医疗或心理干预、心理医学诊断、最低或最高年龄、经济状况、健康、婚姻或父母状况、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意见;

     iv.     确保一个人的犯罪记录、移民身份或其他身份不能用来限止其改变自己的姓名、法定性或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