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定罪和处罚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免于直接或间接因其实际的或认知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受到定罪和任何形式的处罚。
各国应当:
A. 确保法律规定,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和土著法,不论是明确规定,还是一般性惩罚规定,例如有关自然、道德、公共风化、流浪、鸡奸的法案和宣传法,都不以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定罪,或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处罚;
B. 废除那些影响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权利和自由的其他形式的罪名或处罚,包括对性工作、堕胎、无意传播艾滋病毒、通奸、滋扰、游荡和乞讨的定罪;
C. 在废除之前,停止对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定罪或实施一般性惩罚的歧视性法律的适用;
D. 撤销以往任何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任意定罪的罪名,并删除与之有关的犯罪记录;
E. 确保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的涉及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相关事务的人权义务培训;
F. 确保执法人员及其他个人和团体为其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定罪而实施的任何暴力、恐吓或虐待的行为受到追责;
G. 确保那些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被定罪和惩罚的人士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持,以及司法和补救措施;
H. 对当事人在事先、自愿、知情同意情况下进行的身体改造程序和治疗予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