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34 (YP+10)

防止沦入贫困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受到保护,防止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沦入各种形式的贫困和社会排斥。贫困与尊重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尊严是不相容的,贫困会因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的歧视而加剧。

各国应当:

A.  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财政预算和其他措施,包括经济政策,以确保逐步减少和消除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有关或因此加剧的一切形式的贫困;

B.  推动对因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被边缘化的人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融入;

C.  在制定和落实立法、行政、预算和其他措施以消除贫困的过程中,确保那些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沦于贫困的人士的参与和融入;

D.  确保适当的制度安排和数据收集,以减少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有关的贫困和社会排斥。

E.  确保为那些受到人权侵犯(包括非国家行为者造成的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对由此沦入贫穷、受到排斥,以及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予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