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35 (YP+10)

卫生权利

人人有权在与人类尊严相一致的情况下,不受歧视地,包括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享有公平、充分、安全可靠的公共卫生和个人清洁的权利。

各国应当:

A.  确保有充足的公共卫生设施,所有的人不论其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都能安全和有尊严地使用这些公共卫生设施;

B.  确保所有学校和其他机构场所向工作人员、学生和来访者提供安全的卫生设施,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C.  确保公私营雇主提供安全的卫生设施,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D.  确保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实体为公众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

E.  确保拘留场所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让所有被拘留者、工作人员和来访者都可以安全和有尊严地使用,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有所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