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0的附加国家义务: 有关免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各国应当:

D.  承认对一个人的性特征进行强迫、强制和其他非自愿改变可以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E.  禁止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进行的侵入和不可逆转的治疗,并废除任何允许这些做法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强迫的或非经当事人自愿、事先、知情同意而实施的强迫生殖器正常化手术、非自愿绝育、不道德的实验、医学展示、“修复”或“转化”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