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27的附加国家义务: 有关促进人权的权利

各国应当:

F.  制定法律,包括建立、设定或维持一个有充分资源的机制,以保护人权捍卫者捍卫那些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而遭受或面临侵犯风险的人士的权利;

G.  确保从事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有关人权议题的个人和组织,能够参与到对他们有影响的公共和政治决策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