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我们,国际人权法和性倾向与性别

认同问题国际专家组:

序言

忆及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权,没有任何形式的差别——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地位的差别;

受困扰于世界各地由于一些人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针对他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和偏见,基于包括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健康和经济地位在内的歧视加剧了这些体验,这些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和偏见损害了受到这些虐待者的完整和尊严,削弱了他们的自尊和对社区的归属感,导致许多人隐瞒或压抑自己的性别认同并过着恐惧和隐匿的生活;

意识到历史上人们遭受这些违反人权的行为,是由于他们是或被认为是女同性恋、男同性恋或双性恋,由于他们与同性别的人进行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或由于他们是或被认为是变性者、跨性别者或两性人,或属于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上被认为是特殊群体的社会团体;

认识到“性倾向”是指每个人对异性、同性或多种性别的人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情和性吸引,并与之发生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

认识到“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性别深切的内心感觉和个人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身体的个人感觉(如果能够自由选择的话,这可能包括用医学、手术或其他方法改变身体外观和功能)和其他性别表达包括衣着、言语和独特的行为举止;

注意到国际人权法肯定了所有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现有人权权利的适用应考虑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的特殊情况和经验;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行动中,儿童的最佳权益都应该成为首要考虑;有能力形成个人观点的儿童有权自由表达这些观点,这些观点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应有的重视;

注意到国际人权法绝对禁止在充分享受所有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实行歧视;尊重性权利、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是实现男女平等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国必须采取措施以寻求消除基于因性别而分尊卑的观念或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等思想的偏见和习俗,并进一步注意到,国际社会已经承认,人们有权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与自己的性行为——包括性与生殖健康——有关的事务,不受强制、歧视和暴力;

认识到以系统方式清晰地表达国际人权法适用于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的生活和经验,意义重大;

承认这种表达必须依赖于国际人权法的现状,它还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以便考虑到法律的发展及其所适用的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特殊生活和经验的变化;

2006年11月6日至9日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行的专家会议特此通过了如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