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10

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基于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理由而进行的酷刑。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预防和使其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处罚,以及预防与受害者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犯罪和煽动此类行为的情事;

B.    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发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和由于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 有关的理由而进行的犯罪的受害者,并且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救济和赔偿,及在适当时提供医疗和心理支持;

C.    为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所有其他有条件进行或预防这些行为的公私部门官员举办培训和提高认识 方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