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25

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务行动,其中包括登记竞选公职的权利,参与影响其福利的政策制定的权利,以及平等获得各级公共服务和从事公务工作,包括在警察和军队中服役的权利,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各国应该:

A.    重新审核、修订和颁布立法,以确保人们充分享受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和事务——包括各级政府服 务和公务工作,包括在警察和军队中服役——的权利,不受基于每个人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

B.    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消除妨碍或限制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陈规定型看法和 偏见;

C.    确保每个人都有参与影响其福利的政策制定的权利,不受基于其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充分尊 重其性倾向和性别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