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11

受到保护,免遭各种形式的剥削、出售和 贩卖人口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保护,免遭基于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贩卖、出售和各种形式的剥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性剥削。旨在预防贩卖人口的措施应该针对增加脆弱性的因素,包括各种形式的基于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或基于对这些身份或其他身份的表达的不平等和歧视。这些措施一定不能违反有被贩卖危险者的人权。

各国应该:

A.    对基于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贩卖、出售和各种形式剥削人的行为——其中包括但不 限于性剥削——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性和保护性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

B.     确保所有此类立法和措施不给那些易于遭受这种犯罪者的行为定罪,不歧视他们,也不用任何其他 方式加剧其不利地位;

C.    建立立法、教育和社会措施、服务和方案,以应对增加对基于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 贩卖、出售和各种形式的剥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性剥削——的脆弱性的因素,其中包括社会排斥、歧视、被家庭或文化群体拒绝、缺乏经济独立性、无家可归、歧视性社会态度所导致的低自尊,以及在获得住宅、住宿、工作和社会服务上缺乏免遭歧视的保护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