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26

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每个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自由参与文化生活和通过文化参与来表达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多样性。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所有人都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机会,无论其性倾向或 性别认同如何,并且充分尊重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

B.     鼓励国内出现的各种文化团体的支持者之间的对话和相互尊重,包括那些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 持有不同观点的团体,坚持尊重涉及这些原则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