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23

寻求庇护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寻求和享受其他国家的庇护,免遭迫害,包括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迫害。一个国家不应将一个人迁移、驱逐或引渡到任何可能使该人面临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酷刑、迫害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怀有充分理由的恐惧的国家。

各国应该:

A.    重新审核、修订和颁布立法,以确保对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迫害的有充分理由的恐惧被接受为 承认难民身份和庇护的理由;

B.    确保政策和实践不歧视因为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寻求庇护的人;

C.    确保任何人不被迁移、驱逐或引渡到任何可能使其面临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酷刑、迫害或任 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怀有充分理由的恐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