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4

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应被任意剥夺生命,包括基于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缘由而被剥夺生命。不得由于超过法定承诺年龄的人之间两厢情愿的性行为或由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被判处死刑。

各国应该:

A.    废除所有形式其目的或后果是禁止超过法定承诺年龄的同性之间两厢情愿的性行为的犯罪,在这些 条款被废除之前,绝不判处犯这种罪行的人死刑;

B.    赦免死刑判决,并且释放所有因为与超过法定承诺年龄的人之间两厢情愿的性行为有关的罪行而正 在等待执行死刑的人;

C.    停止任何由国家支持或容忍的,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对人们生命的攻击,确保对所有这种攻 击——无论是由政府官员还是由任何个人或团体进行的——都进行有效的调查,确保在找到适当证据的情况下,使那些负有责任的人受到起诉、审判和应有的惩罚。